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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技计划和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

时间:2016-02-06 11:11:07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和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我省科技计划和专项资金后补助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取得成效并按程序通过验收审查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三条  后补助资金的申请对象是在青海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四条  后补助方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及奖励性后补助等。
第五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以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具有可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在签订项目合同书后,按照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并验收通过的,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支持。
第六条  奖励性后补助。实施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符合全省产业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已取得相关领域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并形成销售,属于本单位原创成果,研发记录完备,在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得到经费支持的研发成果,经专家或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支持。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先期投入的科研资金,以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在项目执行期内或确定的年限内的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所列与该项目有关的研发投入为准。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八条  企业自主开展的新产品开发、新工艺应用、新技术研发、新标准制定等科技创新活动,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给予20%的补助,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给予30%的补助。
第九条  企业牵头建立产学研用联盟实施成功的研发项目和企业承接科研院所、高校重大科技成果并成功转化的项目,分别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和技术合同交易额给予30%的补助。
第十条 同一年度内对单个实施单位后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组织程序
第十一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实施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科技计划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
(一)管理程序:
项目申报。省科技厅每年发布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申报书。
项目立项。省科技厅按照相关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择优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明确项目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考核指标、配套条件、验收方式方法、经费预算等内容,下达计划并签订合同书。项目资助经费不单独列入预算,待项目验收后,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项目实施。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验收一律不得延期。项目终止实施的,应当按照相关省级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履行审批手续,经费不再拨付。合同到期三个月内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省科技厅将予以终止。
    组织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及时组织验收,并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专家评审提出建议补助额度。
资金拨付。省科技厅定期提出后补助预算安排计划,并将项目验收结果及拟补助金额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资金预算。
(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采用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同一项目原则上只委托一家单位实施。当出现多家单位竞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各不相同、难以判断优劣时,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单位承担研究任务,但委托实施单位的数量不超过3家。同时委托多家单位承担研究任务的,在项目合同书中明确择优支持的原则和方法,并对取得最优成果的单位予以资助。
(三)省科技厅和项目实施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书时应当协商一致,并详细载明总体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应当具体、量化,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成果有明确用户的,验收应当包括用户评价;项目验收需要进行第三方检测的, 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独立完成项目成果检测,提供相关成果的技术指标、性能等检测报告,近三年经审计或主管部门批复的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奖励性后补助。实施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并实现产业化或在技术市场进行交易并实现产业化的,经审查验收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奖励性后补助无事先立项程序,无需签订项目合同书。
(一)申请奖励性后补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取得相关专利、软件著作权、动植物新品种证书、登记科技成果等自主知识产权;未得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形成一定产值或成果推广规模;企业需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报告;属于申请单位原创成果,研发记录完备。
(二)管理程序:
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定期面向社会发布通知,按照奖励性后补助的申报条件进行征集。
 提交申请。申请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完整的科技报告、实施效果、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通知要求的相关附件。
审查验收。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并形成验收结论。
审查结果公示。省科技厅根据验收结论研究提出补助资金安排建议,并将验收意见和预算安排建议向社会公示。
实施奖励。省科技厅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奖励性后补助预算计划建议,由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资金预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后补助资金允许全额核销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或用于后续项目的研究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经费支出单独列账、单独核算。未进行单独核算的,财政补助资金一般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后补助经费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生产成本费用和研究开发费用,真实合法填报研究开发投入数据,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补助的,给予收回补助资金,取消该单位未来两年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实施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予以追回。
第十六条  专业机构、专家和用户在后补助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通报批评、计入信用档案、取消资格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后补助管理遴选专业机构、专家和用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应当及时公开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省级科技计划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五年。
来源:青海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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