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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台十八条措施着力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时间:2019-08-07 09:57:47  来源:  作者:

 

       近日,青海省正式出台《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在加大资金支持、引导发展壮大、鼓励创新活动、缓解融资难等方面提出十八条举措,持续优化发展环境,着力增强民营经济对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作用。
       一、加大资金支持。将支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增至3亿元。其中,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亿元,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1亿元。整合省级各类政府支持企业发展基金,逐步增加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资本金,完善市场化、公司化运营机制,最终形成政府出资6亿元基金规模。提高全省各类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支持民营企业比重。省级财政每年安排部分专项资金,加大军民融合发展方面支持力度。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依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二、引导发展壮大。支持有基础、有潜力的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大对社会贡献大、解决就业多、创新能力强的民营经济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助力民营经济上规模、上档次。对新增规上企业奖励2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新落户青海或在青海建立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等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创新活动。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等将民营企业研发、中试、产业化、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等纳入重点支持范围,不断强化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创新等活动,按照支出,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鼓励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加强与其他各类金融机构合作,在国家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设立扶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
       四、提升双创能力。在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支持特色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优惠政策的同时,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0万元,采取奖补结合等方式,围绕营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业生态、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着力打造5-10个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创业载体。对参加国家部委创业创新赛事总决赛,并获得名次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
       五、支持“专精特新”。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到2022年,培育200家主营业务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影响力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使之成为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重要力量。对被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的企业,给予不高于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不高于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技术引进。加大对省内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申报国家项目的政策咨询服务,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智能制造、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国家专项,利用国家资金促进民营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对省内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引进国际先进、填补省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照不超过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补助。
       七、强化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青海省质量奖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对主导制定或修订国家标准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缓解融资难题。人行西宁中心支行每年安排不低于40亿元的再贴现资金和一定额度的再贷款,用于办理民营、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和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民营、小微领域信贷投放。积极推动订单、专利权、商标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融资和“银税互动”及供应链融资、大数据融资等新型业务模式,大力推广年审制、循环贷等还款方式。持续加大投入,建立完善省、市(州)、县三级融资担保体系。省财政2019年-2020年,累计注资3亿元鼓励支持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政策性担保业务。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我省再担保和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支持,促进各市(州)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壮大。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提供便利,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
       九、建立纾困机制。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纾困资金池,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用于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增信、公益性转贷、担保机构代偿等纾困方面,并逐步扩大规模。采取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参与的方式,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的财务纾困,对质押抵押物不足的绩优企业通过设立增信资金池给予增信支持,帮助和支持企业度过难关、发展壮大。
      十、鼓励吸纳就业。凡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并按每吸纳就业1人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人数规定比例的,可申请不超过400万元的3年贴息创业担保贷款。现有参保的各类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企业所在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按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
      十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民营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成果转化和资产整合项目,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依法获得控制权。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出资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
      十二、提升信息化水平。积极协调云服务提供商、信息系统集成商、数据分析应用企业等大数据市场主体,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硬件资源和业务系统上云等活动给予优惠支持。在省内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中积极培育推荐认定一批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优秀企业、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
      十三、公平公正执法。在安全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坚持实事求是,执行政策不搞“一刀切”,避免“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做法。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在执法监管过程中不得随意检查、不得任意处罚、不得强制摊派、不得粗暴执法。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说服、建议、协商等手段解决的,要以教育为主,不能“一味处罚”“一罚了事”。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避免过度干预市场活动。支持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建立公益性法律援助机构,对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十四、保护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和企业家人身权,保障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严厉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纠正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以及损害民营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主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及民营企业和企业员工的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管活动的不利影响。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违法成本,保护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创新研发成果。
      十五、营造公平环境。全面实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建立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鼓励引导民营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加快推动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工作,着力清偿民营企业欠款。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的合同责任,建立健全政府诚信监督机制,持续深入推进诚信政府建设。对民营企业执法检查事项,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研究制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采取预算预留、消除门槛、评审优惠等有效手段,提高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
      十六、提高服务效率。不折不扣落实好国家和我省减税降费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从受理企业登记申请到发放营业执照的时间,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个体工商户登记实现1天内注册发照;一般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全流程5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各类公共服务机构行为,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水平。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和培育。搭建跨部门的中小企业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发布各类政策和政府服务信息。
      十七、加强人才培养。每年安排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20名省内优秀民营和中小企业家参加国家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大力实施“领军企业家五年培育计划”“民营企业骨干人才培育工程”等项目,与全国著名高校建立定点培训合作机制,每年培训民营企业骨干人才200名以上。
      十八、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深度挖掘优秀企业家精神特质和典型案例,不断丰富和发展新时代青海企业家精神。用优秀企业家案例鼓励并引导企业家群体不断增强“四个自信”,坚持正确价值取向和经营伦理,努力坚守实体经济,落实高质量发展。弘扬“开拓创新、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优秀企业家精神,组织开展青海省“民营企业10强”评选等活动,树立民营企业家良好社会形象,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自觉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公平正义、抵制不正之风,构建“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社会诚信体系,更好调动广大企业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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