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扩大就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青海省财政实施支持促进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将税收优惠调整至国家允许的最大限度,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上浮20%-50%。
记者6月20日从省财政厅了解到,这项政策实施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到3年期满为止。
根据这项政策,对青海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在国家规定限度8000元的基础上上浮20%,按9600 元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实体,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在国家规定4000元基础上上浮50%,即按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企业实体,定额标准在国家规定4000元基础上上浮30%,即按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