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大众创业我省出台了《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建立了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基金,创新突破了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对象范围、担保贷款额度、财政贴息期限和反担保条件,积极营造全省均等普惠的创业环境,有效解决创业者资金不足瓶颈问题,最大限度释放创业创新活力。
其中,《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省财政每年将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资金,建立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给予首次创业补贴、创业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创建创业型城镇、创业孵化基地、打造省级劳务品牌和举办各类促创活动给予一定支持,并适当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扩大创业贷款规模。
另一款《青海省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中,则提出将对原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使用管理、担保程序等作进一步规范的基础上,在担保对象范围、担保贷款额度、财政贴息期限和反担保条件等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
按照这一《办法》,在担保对象范围上,我省将把原来的各类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扩大到所有具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同时,取消了对担保对象户籍及经营模式的限制。在担保贷款额度上,对个人创业的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20万元,对合伙创业的按人数累加最高总额度提高到10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最高担保额度提高到400万元。
在财政贴息期限上,时间也由原来的两年延长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