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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创业扶持政策

时间:2016-01-21 15:34:18  来源:  作者:

一、首次创业补贴

1、享受政策对象
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以及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其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2015年8月20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 享受标准
对自主创业的给予2000元的补贴,对两人及以上合伙创业的给予3000元的补贴。
3、申报程序
创业者填写《首次创业补贴申领表》,凭《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低保家庭无需此证)、营业执照、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凭先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本省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外省户籍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级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合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人个人(企业)银行账户。

二、创业一次性奖励

1、享受政策对象
城乡劳动者凡在青海省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网络商户,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2015年8月20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
2、 享受标准
高校毕业生创业奖励1万元;失地农民、生态移民、退役军人、残疾人及其他登记失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奖励5000元;城乡其他人员创业奖励2000元。
3、申报程序
创业者填写《创业一次性奖励申领表》,并附营业执照、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纳税或相关收入证明(会计账、流水账等)、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生态移民、退役军人、残疾人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区)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同级财政部门复合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个人(企业)银行账户。

三、企业一次性奖励

1、享受政策对象
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一次性奖励。
2、享受标准
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上述人员就业,已发缴纳社会保险并进行就业登记的,每吸纳一人给予企业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见习基地已享受一次性奖励的,以及创业人员已享受岗位开发奖励的,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3、申报程序
企业填写《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一次性奖励申领表》,按照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程序执行。
四、自主创业人员补贴政策

(一)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享受政策对象
对2015年8月20日以后登记注册的创业者
2、 享受标准
创业期间,每新开发一个就业岗位并招录1名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同时进行就业登记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补贴,对每个经营主体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新招录人数的确定要与新开发的岗位数一致)。
3、申报程序
创业者填写《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申领表》,并附营业执照、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复印件等资料,经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个人(企业)银行账户。
(二)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1、享受政策对象
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建高校创业园的创业者
2、 享受标准
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入住创业户数计算,每入住一个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性补贴;对新建高校创业园给予2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并对已建成的优秀孵化基地和高校创业园给予三年的运营补贴、其中:每个优秀孵化基地按每年入住创业户数计算,每户每年补贴5000元;每个优秀高校创业园每年补贴20万元。
3、申报程序
创业孵化基地和高校创业园申报运营补贴,应填报《新建创业孵化基地(高校创业园)运营补贴申请表》,并附入驻企业的租房合同、企业从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等,报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孵化基地(创业园)银行账户。
五、支持打造劳务品牌

1、 享受政策对象
打造省级优秀劳务品牌,对省级优秀劳务品牌给予一次性奖励,并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之处其发展和推广。
2、 享受标准
对认定的劳务品牌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被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从业人员可免费享受与品牌发展有关的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
3、申报程序
省级每两年组织一次劳务品牌认定工作。品牌推广参照政府购买服务程序执行。从业人员在岗培训参照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相关程序进行。
六、社会保险补贴

(一)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社保补贴。
1、享受标准
企业依法为以上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进行就业登记的,按照“先缴后补”的程序,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进本医疗、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内补贴不超过5年;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的,劳动合同期限内补贴不超过4年。
2、申报程序
企业申报社保补贴时,需将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填报《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社保补贴申领表》,附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附毕业证书复印件和退役军人相关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申报补贴年度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原始凭证(增减人员明细表)、上年和申请补贴年度在职职工工资花名册、企业银行基本账户等资料。经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补贴直接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1、 享受标准
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按个人实际缴费的70%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不超过5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补贴不超过2年。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按照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实际缴费的70%予以社保补贴,补贴不超过3年。
2、申报程序
灵活就业人员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进行就业登记,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领表》,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材料。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生产合作社申请社保补贴的,按照《关于做好创办领班农牧民合作社申请社保补贴的,按照《关于做好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大中专毕业生生活补贴等政策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由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中专毕业生填写《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生活补贴和社保补贴申领表》,附大中专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学位)证书复印件、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法人代表注册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保缴费凭证,巷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县(区)人社局和农牧局共同审核确认后转县(区)财政局,经复核无误后,由县(区)财政局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个人银行账户。
(三)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享受标准
享受社保补贴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户籍关系在西宁市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和省外普通高等学校省内生源返青的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两年、其实际缴费70%的社会保险补贴。
2、申报程序
从2014年起,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可申请办理。
(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1、享受标准
参照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标准执行。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2、申报程序
单位按月申报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申报社保补贴时,填报《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申报表》,并附单位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工资表、缴纳社保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资料,报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七、公益性岗位补贴

1、 享受政策对象
公益性岗位人员
2、享受标准
2011年以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由财政承担70%,州县财政及用人单位承担30%;2011年以后经省级人社和财政部门批准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省财政承担50%、州县(区)财政及用人单位承担50%。公益性岗位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中含社会保险个人应缴费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只是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的一部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还可以自行增加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报酬。
3、申报程序
用人单位按月、按季或按年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程序同“申报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相关程序。

八、见习补贴

1、 享受政策对象
见习基地组织高校毕业生见习,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生活费补贴和一次性奖励。
2、 享受标准
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对见习期满,且留用率达到30%(含)以上不足50%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登记失业的,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给予一次性每人1000元奖励。
3、申报程序
见习基高校地应先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填写《毕业生见习基地申领见习生活补贴及一次性奖励审批表》、见习基地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见习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见习人员毕业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见习基地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凭证、见习基地的银行基本账户。经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合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基地银行账户。
九、就业创业培训补贴

1、 享受政策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各类城乡未就业劳动力,包括服刑、强制戒毒人员及企业新招用人员。
2、 享受标准
新开发“创业+技能”的培训项目,根据培训后的就业、创业率,依据短期技能培训补贴测算方式核定补贴。“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第一、第二阶段培训结束后金额补贴;第三阶段结束后,按班次计算,每班次学员在6个月内创业率达到50%,全额兑付第三阶段培训补贴,未达到的,按实际创业人数兑付。“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按实际合格人数补贴。
3、申报程序
培训补贴申领采取委托培训机构及企业申领和培训者个人申请报销两种方式。各市州、县(区)负责所属区域内城乡未就业劳动力短期就业培训,以及所属企业新招用人员岗位培训补贴的核报;省级负责一年期以上培训,省属、中央驻青企业、国家和省级工业园区企业新招人员岗前培训,高校学生培训,以及省级重点培训项目和服刑、强制戒毒人员培训补贴的核报。
十、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一) 职业介绍补贴
1、享受标准
推荐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2年和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分别按每人200元、300元和400元的标准给予职介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推荐其他失业人员就业,按减半标准执行。
2、申报程序
职介机构向所在地人社部本提交《青海省推荐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申领表》,推荐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求职登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毕业证复印件、退役军人证明)、《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职介机构银行账户。
(二)劳务经纪人补贴
1、 享受标准
组织带领本县、乡农牧民转移就业6个月以内的,6个月到1年的,1年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人50元、100元、200元的标准,对劳务经纪人进行奖励。对组织带领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人。
2、申报程序
劳务经纪人填报《青海省劳务经纪人补贴申领表》,附外出务工备案、带领外出务工人员花名册、村委会证明、转移就业1年以上的需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经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劳务经纪人银行账户。

十一、高校毕业生创业一次性奖励
1、享受政策对象
    2013年6月19日至2015年8月19日期间登记注册的高校毕业生。
2、  享受标准
   对2013年6月19日以后登记注册,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对2015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0元一次性奖励申报程序。
3、  申报程序
   申请奖励的程序:(一)一次性创业奖励帅高校毕业生向创业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创业孵化基地提出申请,社区(村委会)报街道(乡镇)审核,街道(乡镇)、创业孵化基地汇总上报区(县)就业局,经区(县)就业局复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发放。(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奖励材料:1、填写《一次性创业奖励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4、《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5、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申请人一寸免冠近照4张。7、个人银行账户(含开户行和账户号码)。(三)公示阶段。 区(县)就业局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7天。(四)审核拨付。公示结束后,区(县)就业局将申请人员名单报同级财政核准。区(县)财政局根据核准的奖励发放。
十二、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1、享受政策对象
   凡在本省境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自主或合伙办经营实体或网络商户,以及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均可申请创业贷款担保。
2、享受标准
(1)个人自主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笔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对个人自主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且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2)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出资人人数累加,每人按10万元计算担保额度,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由财政按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3)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人数2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继续扩大经营规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新增就业人数超过现有职工人数30%的,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包括继续扩大经营规模的,对其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按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
3、申报程序
    1、提交申请。贷款申请人可向所在社区、乡(镇)政府或直接向担保机构及经办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社区、乡(镇)政府应在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之内,将申请资料统一提交到担保机构审定。2、资格审定。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贷款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3、提供担保。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及时办理承诺担保手续。确需提供反担保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反担保手续。原则上,担保或反担保手续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4、发放贷款。贷款申请人与经办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经办金融机构应按照不低于担保基金的5倍发放贷款。
十三、创业培训政策
1、享受政策对象
    在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各类人员
2、  享受标准
    可享受免费的创业培训
十四、失业保险
1、享受政策对象
    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  享受标准
    西宁市、海东市由每人每月5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20元;
3、  申报程序
   失业人员及原单位需要办理事项:1、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带上单位开具的失业证明到西宁市城西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2、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0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十五、企业稳岗补贴政策
1、享受政策对象
   申请稳岗补贴,以失业保险参保登记企业为单位,每年申请一次,当年9月底以前申请上一年稳岗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享受标准
   依照人社部发[2014]76号《通知》规定,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统一拨付。拨付给企业的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生活补助支出。
3、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补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州)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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