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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批创业政策来袭

时间:2016-03-18 15:54:52  来源:  作者:

 一、首次创业补贴

享受对象: 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其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2015年8月20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享受标准:对自主创业的给予2000元的补贴,对两人及以上合伙创业的给予3000元的补贴。
申报程序:创业者填写《首次创业补贴申领表》,凭《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低保家庭无需此证)、营业执照、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本省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外省户籍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级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人个人(企业)银行账户。
承办单位:区级承办
二、创业一次性奖励
享受对象: 城乡劳动者凡在青海省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网络商户,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2015年8月20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
享受标准:高校毕业生创业奖励1万元(对2013年6月19日以后登记注册,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对2015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0元一次性奖励申报程序)。失地农民、退役军人、残疾人及其他登记失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奖励5000元;城乡其他人员创业奖励2000元。
申报程序:创业者填写《创业一次性奖励申领表》,并附营业执照、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纳税或相关收入证明(会计账、流水账等)、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退役军人、残疾人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区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个人(企业)银行账户。
承办单位:区级承办
三、企业一次性奖励
享受对象: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一次性奖励。
享受标准: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上述人员就业,已缴纳社会保险并进行就业登记的,每吸纳一人给予企业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见习基地已享受一次性奖励的,以及创业人员已享受岗位开发奖励的,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申报程序:企业填写《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一次性奖励申领表》,按照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程序执行。
承办单位:区级承办
四、自主创业人员补贴政策 
4.1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享受对象:对2015年8月20日以后登记注册的创业者
享受标准:创业期间,每新开发一个就业岗位并招录1名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同时进行就业登记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补贴,对每个经营主体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新招录人数的确定要与新开发的岗位数一致)。
申报程序:创业者填写《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申领表》,并附营业执照、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复印件等资料,经区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个人(企业)银行账户。
承办单位:区级承办
4.2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享受对象: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建高校创业园的创业者。
享受标准: 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入住创业户数计算,每入住一个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性补贴;对新建高校创业园给予2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并对已建成的优秀孵化基地和高校创业园给予三年的运营补贴、其中:每个优秀孵化基地按每年入住创业户数计算,每户每年补贴5000元;每个优秀高校创业园每年补贴20万元。
申报程序:创业孵化基地和高校创业园申报运营补贴,应填报《新建创业孵化基地(高校创业园)运营补贴申请表》,并附入驻企业的租房合同、企业从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等,报所在地区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孵化基地(创业园)银行账户。
承办单位:区级承办
五、支持打造劳务品牌
享受对象: 打造培育省级优秀劳务品牌,对省级优秀劳务品牌给予一次性奖励,并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促其发展和推广。
享受标准:对认定的劳务品牌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被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从业人员可免费享受与品牌发展有关的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
申报程序:省级每两年组织一次劳务品牌认定工作。品牌推广参照政府购买服务程序执行。从业人员在岗培训参照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相关程序进行。
承办单位:区级上报 市级审核 省级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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