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围绕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和农民工务工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20〕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29号),进一步推动和支持我省城乡各类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出以下措施。一、加强政策落实,支持返乡入乡创业(一)鼓励各类人员返乡入乡创业。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持我省身份证或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我省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及时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政策。1.发放首次创业补贴。对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以及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两人及以上合伙创业的给予3000元补贴。2.给予创业一次性奖励。对在青海省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网络商户,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其中,高校毕业生创业奖励1万元;失地农民、生态移民、退役军人、残疾人、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