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劳务经纪人或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输出地县级人社部门备案后,年度内组织我省农牧区劳动力,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100人以上的,按照就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6个月以上1年以内(含1年)、1年以上,分别按每人100元、200元、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组织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增加100元。劳务经纪人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就同一职业介绍事项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同一服务对象(即通过职业介绍实现就业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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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全国 | 撰写时间: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