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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时间:2016-03-21 17:17:31  来源:  作者: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96号),进一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培育我省外贸竞争新优势,全面提升对外贸易水平,根据《青海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青财企字〔2015〕40号)要求,现就申报2016年全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符合《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财政部 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支持方向和范围的企业。
二、支持重点
围绕《青海省参与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界海上丝绸之路实施方案》、《青海省商务发展“十三五”规划》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结合“千万美元潜力企业培育计划”、“自主出口品牌培育计划”和省内企业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实际需求,重点支持藏毯(手工、机织)、穆斯林民族服饰及用品、特色绒纺、高原特色种养殖及精深加工、新能源、新材料、高新技术产品、民族文化产品等相关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开拓国际市场创建自主品牌项目,以及特色优势产业境外投资项目。
三、支持内容
(一)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二)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和优化贸易结构。
(三)支持企业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
(四)支持贸易促进平台建设。
(五)支持企业自主出口品牌建设。
(六)支持外经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七)支持国际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八)支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
(九)支持企业境外注册商标,申请知名国际认证。
(十)支持进口商品直销平台建设。
(十一)支持外向型产业及产品的宣传。
(十二)支持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
(十三)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
(十四)其他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四、申报要求
(一)项目管理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执行。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支持范围进行项目征集和遴选,严格把关,对项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申报以正式文件逐级联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的同时,通过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申报,逾期及单独上报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包括:
1.资金申请文件;
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外经贸业务开展情况;
3.项目基本情况表;
4.项目建议书,需附: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税务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申报项目相关的证明,如生产许可证、项目审批(核准、登记或备案)及与项目相关的文件、批复、资质证书等资料(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费用支出发票或收据;委托第三方,房屋、经营场地和设备租赁,融资,保险等,需提供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由银行支付的费用,需提供银行支付凭证;
5.上一年度本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验收报告。
(四)严把项目审核申报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
1.列入我省淘汰产能的项目;
2.在财政部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3.未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要求报送企业进出口数据和企业财务信息,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新设立企业除外)。
(五)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于3月31日前将本地区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各单位申报材料,连同本地区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工作总结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并附电子版)。
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xls
文件类型: .doc 405f8f0db37bf981863771d05d4b9b3d.doc (24.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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