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精神,积极促进我省特色产业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按照《青海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青财企字〔2013〕114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将申报2016年度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重点面向具有青海特色产业生产加工企业,包括:枸杞、沙棘、白刺等高原特色生物高端加工、蜂产品精深加工、生物制药及中藏药加工、特色农产品(畜产品)精加工、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加工、饮料(优质矿泉水、保健酒、保健醋、果汁等)加工、藏毯、针织服装、高档三绒制品等特色产业项目。
二、支持方式
基金采取阶段性参股特色产业中小企业的方式进行运作。参股时间一般为3年,参股企业每年按约定的比例缴纳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三、申报条件
(一)青海省境内特色产业生产、加工类小型微型企业。
(二)运营情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已纳入企业效益月度快报范围的小型微型企业。
(三)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要求。
(六)同意基金入股并保证按时按约定缴纳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申报要求
(一)各地财政局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支持重点和内容进行申报和筛选,并于2016年4月25日前将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基本情况、2015年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其他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等资料和汇总表(详见附件,含电子版),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财政厅,逾期及单独上报的不予受理。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请做好本地区基金的申报受理,审核、筛选和汇总上报工作。本通知在青海省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网络报送系统(http://110.167.199.166:7001/netrep/index.jsp)上公布,企业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
(三)各地财政局要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指导和服务,按照《办法》的要求,严格审核申报企业的资格,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下列企业不得列入申报范围: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年度支持重点、申报程序、申报条件和申报要求的。
2、列为我省淘汰产能的项目。
3、在相关部门开展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中有不良记录的企业。
4、未按规定连续向财政部门上报企业财务信息(企业财务月报、年报)。
五、联系方式
青海省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人:张晶玲
电话:0971-6142089 传真:0971-6142089
电子邮箱:qyc614208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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