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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8-12-26 16:41:19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8〕28号)等文件精神,有效支撑科技服务,创新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方式,规范我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指省科技厅利用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省内科技企业和团队向创新券接收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电子凭证。创新券日常管理工作由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条  创新券申领兑付采取“分次发放、常年受理、定期兑付”的方式进行。创新券接收机构可将创新券资金作为成果转化类收益自行处置。
        第四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省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创新创业企业和团队。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须在“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注册后,在线开展创新券申领、使用工作。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创新创业企业注册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团队注册需提供3名以上核心成员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复印件,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机构出具的入驻证明材料。
        第七条  创新券适用的范围:
        (一)检验检测服务,包括样品测试、新产品检测、产品性能测试等。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二)知识产权服务,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代理、咨询等服务;
        (三)科技咨询服务,包括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可行性研究、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项目咨询和科技查新等服务。
        第八条  创新券的申领:
        (一) 创新券支持对象登录“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填写电子版《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申领信息表》,并将开展创新活动的证明材料或创新创业计划书等其他相关申领材料扫描上传,提交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审核;
        (二)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审核申领人提交的创新券申领材料,申领材料不完善的退回修改,申领人不能按时提交申领材料的按主动放弃申领处理。申领材料审核通过后发放创新券;
        (三)申领人同一年度内可多次申领创新券,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累计申领额度不超过20万元,创新创业企业和团队累计申领额度不超过5万元。创新券在申领当年度使用,逾期自动作废。
        第九条  创新券的使用:
        (一)申请人登录“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选择创新券接收机构预约服务;
        (二)申请人与创新券接收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线下开展服务工作;服务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在线支付创新券,按照创新券使用原则抵用该次服务费用;创新券接收机构收到创新券后经确认无误即完成单次创新券抵用程序;
        (三)创新券抵用额度为单次购买服务支出费用的80%。
第十条  创新券只能用于创新券接收机构提供服务后产生的费用抵扣。创新券接收机构无特殊原因不能拒收创新券。
  第十一条  创新券接收机构应在当年度内申请兑付创新券。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分别于当年度6月和12月开展创新券兑付工作,逾期不兑付的创新券作废。
  第十二条  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在线审核创新券接收机构提交的创新券兑付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并将符合要求的拟兑付汇总清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如无异议集中兑付;如有异议,省科技厅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创新券接收机构。
  第十三条  创新券兑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海省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二)创新券支持对象与创新券接收机构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或合作协议;
  (三)单次服务创新券抵用后剩余服务费用的支付发票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应的凭证;
  (四)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五)服务结果证明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检测报告、专利、著作权、科技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科技项目建议书和科技查新报告等材料。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以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省科技厅遴选第三方服务机构作为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创新券运行管理,编制上报年度预算,确定创新券发放额度;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创新券年度预算,监督创新券的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创新券的日常管理与实施。主要开展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的开发,被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创新创业企业和团队的资格审核,创新券申领、发放和兑付过程中材料的审核,负责创新券兑付资金的拨付工作。协助省科技厅编制年度预算和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创新券的年度工作总结,对创新券接收机构进行监督等。
  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科技创新相关服务活动,与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省内外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能发挥重要的桥梁作用;
  (二)有能力配备3-5名专业知识丰富、综合素质过硬的工作人员开展创新券审核、平台管理及相关工作;
  (三)拥有开展创新券政策宣传、推广活动的能力。
  第十六条 创新券接收机构负责提供科技服务,接收并申请兑付创新券。主要从省内科技服务机构中遴选,自愿申报,择优录取。
  创新券接收机构入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海省内注册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管理制度齐全完善;
  (三)具备科技服务的软、硬件条件,具有开展科技服务工作的能力;
  创新券接收机构入库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服务机构入库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和社会团体提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通过审查的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四)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五)可以选择提供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七条  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协助省科技厅对创新券接收机构和创新券支持对象进行监督:
  (一)创新券接受机构和创新券支持对象在入库注册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违反规定的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且3年内不得申请注册;
  (二)创新券申领和兑付过程中,创新券接受机构和创新券支持对象等不得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止申领、兑付创新券,依法追回已兑付创新券资金,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情节严重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依据创新券发放与使用的情况对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从创新券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协助省科技厅根据创新券兑付情况对创新券接收机构工作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对创新券使用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券申领、使用和兑付过程中如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数据保密等方面问题,需由创新券接收单位和创新券支持对象协商解决或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实施,否则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执行有效期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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