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落细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多项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近期,省财政厅主动担当作为,积极谋划研究,会同相关部门提请省政府印发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2020〕28号),出台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
此次出台的减免政策,综合考虑了我省经济社会秩序加速恢复和企业复工复产新情况、新形势,坚持突出重点、精准施策、持续用力,通过实施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政策,加大对一些行业复工复产的支持力度,对冲疫情影响,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一是自2020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自2020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在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执行免租政策的纳税人,根据业主与租户达成的免租期限,相应免征相同期限内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简化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程序,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五是明确纳税人符合减免条件但已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税务部门办理退税,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通过以上政策,进一步缓解疫情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助力市场主体加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巩固复工复产持续向好形势,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
附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2020】2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