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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12-18 09:41:25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效能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21〕27号)《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赋予科研单位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激发创新活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主要用于解决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基础前沿学科、培养科技人才、优化科研环境条件、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体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等。主要目标是提升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研究开发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事业、中央驻青非独立法人企业,以及其他具备科技开发和服务能力的单位等。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分别履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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