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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时间:2023-12-18 11:03:47  来源:  作者: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如下:一、调整范围和对象2022年12月31日(含)前,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伤残津贴待遇调整不包括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二、调整项目和标准(一)伤残津贴。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30元。(二)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至228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至3042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至3802元。(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领取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8元。调整后实际领取低于每人每月1369元的,调整至每人每月1369元。三、费用来源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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