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驻青中央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和范围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统一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二、调整办法和标准此次调整按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二)挂钩调整1.与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15年及以下,每人每月增加22.5元。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在增加22.5元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每月再增加1.5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