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技局,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园区管委会、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青海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24〕31号),根据《青海省企业科技专员遴选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青科发高新〔2024〕87号)相关要求,现就开展全省企业科技专员遴选和企业科技创新需求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专员选派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遵守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相关要求;
(二)技术类科技专员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具备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能力的科技人员。技能类科技专员须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具备解决企业关键生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的能力;
(三)在相关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高的研发水平和成果应用推广、组织协调能力,自愿到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工作。
二、入驻企业条件
企业科技专员服务对象为在青海登记注册满一年以上、有研发投入的企业。
三、企业科技专员职责
企业科技专员可根据自身专业特长和服务便利性选择同行业1家或多家企业开展服务,并结合服务内容根据企业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其工作职责为:
(一)协助企业凝练技术创新需求,帮助企业对接全国科技资源,开展科研攻关,重点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关键技术问题,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协助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科技创新平台,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三)协助企业对接全国人才培养资源,增强企业培养中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和科技管理人才能力,优化企业科技人才队伍;
(四)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项目管理、成果转移转化、科技金融等科技创新服务。
四、选派流程及阶段划分
第一阶段:需求征集(10月10日-10月31日)。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组织有需求的企业填写《企业科技创新需求征集表》(附件1);派出单位组织满足条件并自愿到企业开展服务的科技人员填写《企业科技专员申请表》(附件2),并将书面推荐函报送至青海省科学技术开发中心。
第二阶段:需求对接(11月1日-11月15日)。企业科技专员与相关企业已达成合作意向的,填报《企业科技专员服务企业合作协议书》(附件3);对未达成合作意向的企业和科技人员,省科技厅会同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通过需求信息推送或召开需求对接会等方式进行精准对接,确定具有合作意向的企业与科技人员、派出单位三方签订《企业科技专员服务企业合作协议书》;相关材料报送至青海省科学技术开发中心。
第三阶段审核公布(11月16日-12月10日)。省科技厅对科技人员提交的《企业科技专员申请表》和《企业科技专员服务企业合作协议书》进行初审并经诚信核查后,确定企业科技专员遴选名单,经厅务会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五、服务时间
企业科技专员根据服务需求确定服务期限,最低不少于1年,每年到入驻企业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0天,并按年度确定服务目标任务。
六、支持举措
(一)鼓励入驻企业聘请企业科技专员兼任企业科技副总、研发副总、技术总监、研发总监、技术中心主任、研发中心主任等职务,通过挂职、“周末工程师”“假日专家”“候鸟式专家”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服务。入驻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按规定或协议以及服务情况为企业科技专员支付相应服务报酬,不与企业效益挂钩。入驻企业应为企业科技专员提供必需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认真履行协议承诺,保障企业科技专员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二)支持企业科技专员对接省内外科技资源,帮助入驻企业开展科技活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自主设立研发项目,可与企业科技专员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并按规定给予科技项目支持,通过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提取间接费用为企业科技专员发放绩效奖励。
(三)企业科技专员在入驻企业服务期间,派出单位应保障其在原单位的职务、职称、工资、福利待遇等保持不变,并根据服务成效,对评价为优秀的企业科技专员在本单位绩效考核、职称申报、岗位竞聘、职务晋升等方面给予加分。
(四)对服务成效明显的企业科技专员优先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并按规定优先选为评审专家参与有关科技项目评审工作。
七、相关要求
各单位严格按照《青海省企业科技专员遴选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青科发高新〔2024〕87号)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材料,进行全面准确核实,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可靠,并按照各阶段时限完成纸质材料报送,同时将盖章扫描件及word版材料发送至邮箱qh7179968@163.com。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青海省科学技术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付 蓉 0971-6141115
王 莉 0971-6300529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高新技术处
高亚锋 彭文博 0971-8244566